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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残疾人感受法律的温暖

[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发布:司法局┋日期:10年01月21日┋阅读:123次┋字体:  ]

2009年922下午1时,国营万丈湖农场三组村民周正波前往大fa寺办事,将该镇郑杰撞伤,并及时送往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期间多次垫付医疗费用,因付款多少问题,原告郑杰的父亲带一帮人来周正波家扯皮,龙坪司法所吴卫东接到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稳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告知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争议。

2009年1110,原告郑杰在四望法庭依法将被告周正波、雇用人张在宏、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武穴支公司诉之法庭。因周正波右腿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在了解情况后及时为被告周正波办理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多次往返于田镇交警中队、保险公司、人民医院收集证据,并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了案,拿到了报案记录,在庭前多次做雇用人张在宏的思想工作,最终张在宏同意支付壹万元用于了结此事。然后我又同大fa寺法律服务所张少锋一同做原告郑杰的监护人工作,只要将用去的费用能持平,适当弥补一些生活费、营养费就可以了。由于原告郑杰需要二次医疗手术,必须等第二次医疗终结后,就伤残等级补偿、后期治疗费一并纳入诉讼标的之内。因被告周正波不懂法,每次一接到法庭电话或当事人电话就心惊肉跳,不知所措,通过吴卫东给他宣传讲解法律知识后,使他对法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91022由原告依法申请给被告周正波鄂JJF910两轮摩托车投保的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追加为被告,为本案原告赔偿承担增加了一个主体,减轻了被告周正波的赔偿责任。在庭审中吴卫东将被告周正波的摩托车的保单、报案记录等证据向法庭提供后,证明被告周正波发生事故是在保险期以内发生的,应由保险公司和被告周正波共同承担原告郑杰因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这一举措使原告看到了希望,在法官按照强制保险范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余款由被告周正波支付,扣除被告周正波已支付的医疗费叁仟元,不管原告还有多大损失,由被告周正波一次性再支付原告郑杰赔偿款贰仟元,共计支付赔偿款伍仟元。由原告郑杰的监护人及委托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上述意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后由被告周正波现场履行。原告向被告周正波出具收条及结案证明。一场矛盾纠纷依法得到了化解。使矛盾的双方当事人现场握手言和。周正波紧锁的双眉得到了舒展,他同,由衷地说:“这是法律的温暖”。(龙坪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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