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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历时三年为一残疾人维护合法权益

[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发布:司法局┋日期:10年01月21日┋阅读:148次┋字体:  ]

武穴市刊江办事处龚隆村村民龚启贵,自幼肢体致残、腿脚行走不便,妻子体弱多病,家庭生活还得靠这位残疾人租一间十几平方米的民房为本村村民理发获取的微薄收入来支撑。眼看女儿渐渐长大,自己也年将半百,长期租房居住不是办法。于是,于1988年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征用土地建私房的申请。根据龚启贵家庭住房实际情况,村委会、刊江办事处土管所、武穴市土地管理局,逐级审核同意批准了他的建设申请要求。同时,村委会按照办事处建设规划,从邻村以土地换土地的方式调剂一块麻地安排给龚启贵作建房用地。并于198812月由武穴市土管局和刊江土管所实地勘验后,签发武土管建房(88)329号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按照批准用地通知要求,龚启贵于198958组织人力、召集亲朋好友、请工匠、购进建房石材料,破土动工,开始奠基兴建房屋。

不料,当日同村村民龚珍云,依仗膝下有三个儿子(大儿子龚启家、二儿子龚启友、三儿子龚启才),强行干涉、阻止龚启贵施工,并将其雇请的工匠赶出施工现场,使龚启贵奠基无法继续进行。为此,龚启贵向村委会和刊江土管所多次反映,并多次调解无果,致使龚启贵的批准建设用地一直搁置不能如期使用。更可恶的是,龚珍云不但强行干涉阻止龚启贵的合法征用土地建设的权利,反而于2006年未经村、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龚启贵获准建设用地的范围内建造一座混凝土结构的永久性私人厕所,非法侵占至今。龚启贵无奈之下,首先向武穴市残疾人联合会请求救助。2007812,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武穴市残疾人联合会转来协作龚启贵土地侵权纠纷的函件后,当即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启动法律援助程序,指派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承办龚启贵的土地争议之事。

2007912,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帮助龚启贵提起土地侵权的民事诉讼,状告同村村民龚珍云父子非法侵占行为,要求拆除龚珍云非法建筑,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土地使用权。在武穴市人民法院庭审期间,被告龚珍云本人未出庭,而由其第三子龚启才出面,聘请律师与龚启贵对薄公堂。在庭审调查质证时,被告龚珍云方以其第二子龚启友的名义出示一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书,该证签发时间是2005630,经营权证号与土地承包合同书编号为0101103056,该证界定土地面积为0.88亩,地段有后肯田、马路边二处()。而从原告龚启贵从刊江办事处经营管理站调取证据提供的情况看,龚珍云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书所界定的土地面积是由0.48亩涂改为0.88亩,地段由后背田一处()填加为后背田、马路边两处( ),显然,马路边一( )面积为0.4亩恰巧是原批准用地范围,都是被告故意涂改捏造的,用意是以此涂改捏造的事实与原告抗辩,达到永久非法侵占土地之目的。

因被告龚珍云在庭审中出具的一份伪造真实情况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败诉后果。故而被告的儿子龚启才与主审法官(有利害关系)密谋串通一起,在案件诉讼未决时,被告以原告龚启贵所有的武土管建房(88)329号个人建房用地通知书不合法和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而武穴市人民法院也以此行政复议的结果为依据,作出(2007)武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中止诉讼。

2008418,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持听证会,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出援助工作人员代理龚启贵参加听证,在事实清楚证确凿的情况下,对申请人龚珍云等提出撤销被申请人武穴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第三人龚启贵的武土管建字(88)329号个人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的复议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黄复决定(200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支持。根据此复议结果,龚启贵请求法律援助中心代为依法向武穴市人民法院申请(2007)武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中止诉讼案恢复诉讼程序。当申请恢复诉讼程序呈交武穴市人民法院后,龚珍云等不仅不执行复议决定,而是采取软拖硬抗的办法,于2008419以不服黄复决字(200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由,提起撤销颁发给龚启贵的武土管建房(88)329号个人建房用土批准通知书,并超出法律范围,提出龚启贵所批准用地面积涉及闲置土地,无理请求依法收回注销的行政诉讼。

由于龚珍云将武穴市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本案于2008617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黄梅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涉及第三人龚启贵,龚启贵又找到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救助。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一如既往的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案在黄梅县人民法院立案后,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承办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在答辩时以充足的理由、大量的事实、确凿的证据,适用法律法规予以答辩。但是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明知违法,而作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武土资发(2008)15号《关于收回龚启贵土地使用权注销其用地批准通知书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黄梅县人民法院在2008628庭审之前的624,以武穴市人民政府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2008)梅法行初字第02号准许原告龚启云等撤回行政诉讼的裁定书。黄梅县法院的行政诉讼案结束了,但是龚启贵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没有解决。

为了维护弱者龚启贵的合法权益,本中心受龚启贵再次委托,于20086112009620再次依法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武穴市国土资源局武土资发(2008)15号通知书是违法的,并撤销该通知书的行政诉讼主张。在庭审中龚启贵以大量的事实证据,充分的法律依据,合情合理的辨论意见,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最终于2009710,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被告武穴市国土资源局2008610向原告龚启贵作出的武土资发(2008)15号《关于收回龚启贵土地使用权注销其用地批准通知书的通知》的行政行为为无效的(2009)武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

一宗马拉松式土的地使用权纠纷,总算有了结果。弱者龚启贵的土地使用权,终于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朱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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