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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佛寺司法所为一残疾妇女维权

[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发布:司法局┋日期:10年01月21日┋阅读:201次┋字体:  ]

2009年325,残疾妇女朱翠花走进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在武穴市某公司打工期间,不幸将左手拇指切除,但该有限公司没有依法赔偿一事,寻求法律援助。

胡亮喜主任接待了朱翠花,了解到朱翠花于200834经人介绍到武穴市某有限公司从事切片机操作工。200843,朱翠花在工作时,左手拇指末节被切片切伤,当即送往九江开发区湘赣医院治疗,住院一个月,医疗费用厂方已经支付。2008821,朱翠花经武穴市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110经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但该公司没有就伤残一事进行赔偿。2009216,朱翠花向武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2009319,武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有限公司赔偿各种费用29736元给朱翠花。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朱翠花收到诉状,不知该怎么办,听人说,象她这种下岗妇女可以得到法律的援助,所以,她找了上门。胡亮喜得知这一情况,耐心地向她解释了法律援助事宜,并迅速为她聘请了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富有经验的张国,为其代理该案件。

张国受理本案后,立即投入了案件的工作。为案件收集证据,调查武穴市2007年、2008年在职职工的人均工资,为开庭做好充分的准备。

2009年512,案件在武穴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公司强调朱翠花是擅自到切片岗位被切片机将左手拇指切伤,并不是工伤;并且对朱翠花的九级伤残提出质疑。张国为朱翠花答辩:1、朱翠花是工伤,已被权威机构所认定;2、朱翠花是在原告处工作,有工资表为证;3、原告对伤残有异议,但没有在法定期间内申请重新鉴定,故异议不成立。

法庭调查之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舌枪唇剑的辩驳。张国发表了口头代理词,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而朱翠花作为弱势群体,作为一伤残女性,更加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庭后,张国向法庭提交了千余字的书面代理词。在法官的支持下,朱翠花的官司终于胜诉了,法院判决:原告赔偿朱翠花经济损失达29886元,全面维护了身残妇女的合法权益。朱翠花没有花费一分残,就打赢了官司,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感受到了党的温暖。正如她自己所说:“党的惠民政策好啊!不然象我这样的弱女子,永远打不起官司,更别说想赢官司。还是共产党好!”(石佛寺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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