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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工作者在基层法治中的作用

[ 作者:冯军健┋来源:网络┋发布:司法局┋日期:08年12月03日┋阅读:1065次┋字体:  ]

试论法律工作者在基层法治中的作用

湖北省武穴市司法局  冯军健

 

    法律工作者是指在基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并取得法律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规定,法律工作者主要从事民事、行政代理,法律咨询,代书,民事调解,见证,担任法律顾问等工作。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工作者是投有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是做律师不愿做的标的额小、收费低业务的法律服务人员,把法律工作者看作是律师的补充。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能完全概括法律工作者的性质、特点和作用。法律工作者在基层除了具有律师的补充作用外,还具有律师不能替代的作用,它已成为基层民主法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从法律工作者与律师的区别,以及法律工作者在基层的特殊作用作些探讨。

    1.法律工作从一“出生”就带有浓厚的基层性,从而决定了它的生存土壤在基层。而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好,律师的生存空间绝大部分在城市。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规模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以来,法律工作者绝大多数是由基层土生土长的乡镇干部、退伍军人、农村中有一定学历的优秀青年组成。他们不仅具有户定的法律知识(主要是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培训和自学所得),更重要的是他们长期生活在基层,长期与基层群众接触,从而更了解基层,更了解基层群众的思想和心声,更容易与基层群众沟通,更容易被基层群众接受。他们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使基层群众更有信任感,而法律服务人员与当事人的关系是以信任为前提的。这就使法律工作者在农村的法律服务市场不容易简单的被律师所替代。在律师队伍不断发展的今天,有些地方律师不一定个个都能找得着饭吃。可是法律工作者仍然有他的生存空间,就说明了这 一点。

    2.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法律事务中除运用国家的法律外,还经常运用地方的公习良俗,更容易使纠纷得到解决。法律工作者在法律专业知识上也许不如律师,但他们对当地的风土人情、公习良俗的了解和掌握远远要超过律师,他们在进行民事调解、民事代理时常常将法律知识、与当地的公习良俗结合起来,从而更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在疆域宽广、民族众多的中国,各地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都各不相同,从而使民事纠纷带有浓厚的地方色彩。而国家的法律通常是普遍性、原则性的规定,只有将国家的法律与当地的公习良俗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处理民事纠纷。这也是法律工作者优于律师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武穴市一名法律工作者在代理一起基层赡养纠纷中,充分运用当地农村的儿子赡养父母、女儿不赡养父母的风俗习惯(当地俗语“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当地方言“女’,与“水”谐言),提出被告两个儿子出生活费赡养父母的建议被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接受,从而达成调解协议,使一起矛盾非常尖锐的案件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开始法院将两个女儿列为被告,不仅两个女儿想不通,两个儿子和当地群众都想不通,差一点还引起了两个女儿的家庭矛盾)

    3.由于法律工作者大多不是职前大学毕业,并且没有通过律师考试,又长期生活在基层,他们对生活的要求低,并且投入低,因此他们的办案成本要比律师低。在基层又大多是一些标的颧小、收费低的民事纠纷,律师一算成本就不愿做,而法律工作者却可以做。尤其是一些需要外出调查取证或者外出诉讼的案件(近年发生较多的打工人员工伤、交通事故等),法律工作者只需要很低的费用就可以出去,坐硬座火车、住私人小旅馆、吃盒饭等,这些都是城市律师很难做到的,因为许多当事人本身就是受害者,经济条件又差,根本没有能力花大钱请律师。他们到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一算费用,他们就不得不离开.因为有些小案件标的额还没有费用高,他们打官司一点意义也没有。而法律工作者可以用最低的成本去完成同样的业务,并且可以同当事人同吃同住,当然受基层当事人欢迎。如武穴市余川法律服务所一名法律工作者与当事人一起到杭州办理一起工伤事故案件,吃住一个多星期,还要坐车,只用一百多元钱,可以说是城市律师无法想像的。

    4.法律工作者还有一项很重要的业务并且是律师很少做的业务,就是从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并且法律工作者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时,不仅仅依靠法律知识,而且还要依靠法律工作者本人在当地的威望。由于法律工作者长期工作在基层,他们所接触的纠纷大多是一些提不起、放不下的事情,说起来争议很小,但处理不好又会出大事的纠纷。这些纠纷如果走诉讼之路不但没有任何价值,而且还很难把问题处理好。只有通过调解做工作,动之以法、晓之以理,才能使他们心服口服。但做这些工作的一个前提就是法律工作者必须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否则是达不到这样效果的。由于法律工作者长期生活在基层,天天接触群众,经常做调解工作,他们的每一次调解结果都是一次很好的宣传,日积月累,他们在群众心目中就会形成一种印象,群众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就是到法律服务所找法律工作者。还有一类特殊纠纷,就是纠纷的当事人并不想达到某种结果,又不得不提出这种要求,其实他们的真正目的只是为了教训对方当事人。这类纠纷如果简单地按照诉讼规则当事人请求什么,法院审理什么、判决什么,就会势得其反。笔者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时就经常处理这样的纠纷,其中最多的就是“离婚案”。比如曾经有一对夫妻大吵大闹地来到法律服务所,双方都要求离婚,笔者先是不去告诉他们通过如何方式去办理离婚,而是详细询问他们要求离婚的原因。一问就知道了,他们的真正目的并不是离婚,因为男方爱打麻将,经常影响做农活,女方多次吵闹,没有解决问题,她是想通过政府(他们把法律服务所当作政府的一部分)和干部(他们通常把法律工作者也当作干部)教训男方改正错误。笔者清楚了他们的真正目的后,就开始做他们的调解工作,并强烈批评了男方的错误,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明确要求男方不得再打麻将。这个大吵大闹的纠纷就这样在法律工作者两个小时的工作中解决了,并且效果非常的好。后来笔者一次到他们所在的村办事,该夫妻一眼就认出了笔者并且要笔者到他们家坐坐(其实笔者早已忘记了他们),由于笔者不肯在他们家吃饭,走时他们装了一袋子花生要笔者带上。  

5.法律工作者还经常做一些免费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调解等工作,一方面是当地乡镇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法律工作者宣传自己的要求。由于法律工作者所在的法律服务所长期同乡镇司法所合署办公,司法所的一些行政业务,如法制宣传、法制教育、人民调解等工作也需要法律工作者参加。法律工作者有时还和乡镇干部一起以政府名义调解一些纠纷,同时还参与乡镇政府的综合治理、大型活动的治安保卫、信访接待等工作。此外法律工作蓄还要按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做一些法律援助工作。由于在基层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严重缺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都在城市),而我国真正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又大都在基层,所以法律工作者作为基层民主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已与基层的改革、基层的经济发展、基层的群众生活融为一体,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此文被收入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主编的《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研究》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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