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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公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 作者:办公室┋来源:未知┋发布:司法局┋日期:07年10月19日┋阅读:1628次┋字体:大 中 小 ]
为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及《黄冈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省政府确定的“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实事项目中关于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困难标准:城镇居民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居民按上一年我市公布的农村低收入贫困线标准执行。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经济困难:
(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五保户”(保吃、穿、住、医、葬);
(四)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或有关组织供养的;
(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
(六)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标准领取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
(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九)持有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颁发的法律援助凭证的。
三、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组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农村村民委员会。
四、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等。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