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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廉政从业三十不准

[ 作者:未知┋来源:律公科┋发布:司法局┋日期:07年10月19日┋阅读:1839次┋字体:  ]

武穴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廉政从业三十不准

 

 

1.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利益冲突和回避制度收受办理案件;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职业道德,故意歪曲事实,徇私枉法;

3.不准包庇袒护和姑息迁就违犯职业道德的律师、公证员及法律工作者;

4.不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或因执业活动把握不当而影响社会稳定;

5.不准私自收案、私自收费、不给当事人收费票据;

6.不准超标准乱收费或额外收取好处费;

7.不准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和接受当事人赠送的礼品;

8.不准挥霍当事人的钱财;

9.不准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参与、纵容当事人送礼、行贿、办人情案;

10.不准违反规定律师一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或在押罪犯;

11.不准违反规定向犯罪嫌疑人或在押罪犯提供通信工具;

12.不准违反财经纪律,将所的收入随意侵占或私分、挪用;

13.不准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14.不准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不准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16.不准诋毁、损害其他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的威信和声誉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7.不准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18.不准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9.不准同时在两人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或法律服务所执业;

20.不准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委托人代理和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21.不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22.不准冒充律师、公证员或持未经年检注册的无效执业证从事法律服务;

23.不准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

24.不准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25.不准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26.不准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27.不准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28.不准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9.不准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30.不准违反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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